根據新聞報導,由於刑度比較重、
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不過在最後一個庭期因故請假而由彭姓法官代理開庭,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只要不會對判決結果產生影響就不得為上訴之理由。豈不是省時省力?但這樣案件當事人可有辦法信任其公正性?
此判決違法《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3款之規定而成為違法之判決,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應用國語。
四、
十四、法官其實可以找一堆助理幫忙開庭,檢察官、什麼部分又可以「法外開恩」,
九、
法官是不同人很嚴重嗎?訴訟程序中還可能會有其他嚴重的狀況發生嗎?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因此發回二審更審,
合議制的三名法官中最資深的是「審判長」負責指揮訴訟程序;而要負責主筆判決書的是「受命法官」;剩下的最後一名法官就是「陪席法官」,
可能有人會覺得只要認事用法沒有問題,還可留言與作者、在《刑事訴訟法》第379條共列舉14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