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21 17:47:24    次浏览
地方政府发债主体确立后,平台公司地位存在边缘化的可能。国发[2010]19号文、财预[2010]412号文、财预[2012]463号文等系列文件,实际上都倾向于弱化平台公司的政府性、公益性职能,而更强调平台公司自身产生现金流的能力。近年来地方政府亦倾向于将经营性资产注入平台公司提高其造血能力。剥离了政府融资职能后,平台公司可能仍将继续承担商业性质的融资职能,倾向于产业化。当然,考虑到目前地方政府债额度相对较小,平台的融资功能可能仍将较长时间持续。结合目前平台类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存量债务情况,未来无论是项目投资还是债务偿还,地方平台公司仍将有较大的融资需求,预计地方政府债发行后,平台类债券不会成为稀缺品。事实上,从近期平台类债券发行情况看,除了企业债,短融、中票及定向工具等规模亦开始快速增长。